说起数字藏品,我们不妨先来简单的讨论一下藏品,藏品其实就是一种特定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承载物,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藏品的历史价值是不存在的,而藏品的数字化甚至可能导致藏品作为文化IP承载物的稀缺性被解构。数字藏品,顾名思义,它就是数字化的,所以它作为物的价值是无法传达出去的,数字藏品有价值其实并不是它本身有什么价值,可以说它是被炒热的。很多投资者都不太了解这个数字藏品的本质属性是什么?下面就让币圈子小编为大家分析一下。
数字藏品的本质属性就是一种特殊的NFT,数字藏品的交易作为一项已经被广泛接受的交易行为,也必将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有待先行解决的问题是,数字藏品上的权利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字藏品在本质上仍然落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内。
然而,权利人基于数字藏品可以获得什么样的权利在法学界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按照《民法典》第127条的立法精神,应当将“区块链数字资产”纳入物权范畴,权利人可以对数字藏品行使物上所有权。
也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既不属于依交付而设立和转让的动产,也不属于依法律规定登记而发生所有权变动效果的不动产,因此不符合《民法典》物权编中“所有权”的定义,民事主体对数字藏品所拥有的权利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NFT,即“Non-fungible Token”,国内一般译作“非同质化代币”,是一种区块链上的数据单位(data unit),每一个代币代表一个独特的数码资料。简而言之,NFT是一张“权益凭证”,该凭证的一端依托于区块链,另一端则系住有价值的交易客体,可以是现实存在的一幅画、一只歌曲,也可以是一件纯数字产品。NFT的上述特点使得其即具备了比特币可追溯性、稳定性、安全性、流动性等特征,又具有了与“同质化代币”不同的特质,例如不可替代性、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正是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独特的性质,NFT自出现后便与“艺术品”这一概念天然相关。同时为了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分别开来,市场内习惯称呼NFT作品为“数字藏品”,一方面体现了其作为数据的本质,另一方面又展现出其艺术品的意义。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不包括文物)。随着技术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线下实物类艺术品之外,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数字艺术品同样也应属于艺术品。
上文中的内容就是币圈子小编对于数字藏品的本质属性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详细阐述。在现在的数字藏品市场中,其实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著作权侵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众所周知,数字藏品与寻常的数字产品有较大的不同,数字藏品的交易过程虽然并不涉及著作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但是其在版权归属的问题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未经许可便将他人作品用于铸造NFT,就很有可能会侵犯原艺术品权利人的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